可以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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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3日,农历十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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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隆几十年之变迁
家春秋、雾雨电;
锵锵三人行,三人行,必有我师。
家事无小事,家和万事兴;
房事是大事,有家需有房,有房才有家;
家事国事天下事,茶文化酒文化、乡土文化。
路人熟人陌生人社会、礼尚往来,人情社会;
新时代、新风尚、信息网络时代需支付对价。
人生何处不相逢,人生何处不青山;
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不相识;
前言:
常熟不动产登记中心(政务中心)的工作日,每天人流不息,房屋、房产(不动产),已经成为人们日生活中最为重要的事项。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也需要登记,法律行为和登记的双重法律事实决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需要登记。不动产的交易,需要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呢?
可以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形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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